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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卫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来源:  加入时间:2011-01-08  点击:230次

兴国县卫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序号

违法条款及事实

罚款依据

及幅度

特别轻微违法行为

轻微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

严重违法行为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1

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给与警告,不予罚款。

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三款情形的,罚款20元至400元。

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款情形的,罚款200元至800元;有第五款情形的,罚款400元至1500元。

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六款情形的,罚款800元至3000元;有第七款情形的,罚款100元至3000元。

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八款情形,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罚款1500元至20000元。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序号

违法条款及

事实

罚款依据

及幅度

特别轻微违法行为

轻微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

严重违法行为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1

违反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取得体检合格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罚款20元至1000

无健康体检合格证,但已经体检的,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从事直接供、管水人员无健康体检合格证,罚款800元至1000元。

2

违反第十三条、第八条、第七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款

第二十六条,

罚款20元至5000

有第二十六条(一)项的,首次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经责令整改仍有第二十六条(一)项的,罚款2000元。

有第二十六条(五)项的,罚款2000元至3000元。

有第二十六条(二)项的,罚款3000元至4000元。

有第二十六条(三)、(四)项的,罚款4000元至5000元。

3

违反第十二条,生产销售无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

第二十七条,

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或处以5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生产销售无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违法所得在500元以内的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生产销售无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违法所得在500元至10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或罚款1000元。不协助提供违法所得的,罚款10000元。

生产销售无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违法所得在1000元至20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或罚款5000元。

生产销售无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违法所得在2000元至50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生产销售无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序号

违法条款及

事实

罚款依据

及幅度

特别轻微违法行为

轻微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

严重违法行为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1

违反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第四十四条,

罚款10000元以下

已经通过设置审批,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限期改正。

已经通过现场审查和资料审查,但未取得设置审批擅自执业的,责令立即改正。

无《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罚款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任何单位有《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三、七项情形之一的,任何个人有《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二、三、七项情形之一的;罚款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任何单位有《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二、四、五、六项情形之一的,任何个人有《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四、五、六项情形之一的罚款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2

违反第二十三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罚款5000元以下

伪造、涂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立即改正。

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0天以下的,罚款1000元以下。

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0天以上的,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罚款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有《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情形之一的,罚款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

违反第二十七条机构诊疗科目超出登记范围的

第四十七条,

罚款3000元以下

超范围以单纯购买处方药品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超范围开展1个科目诊疗活动,而有相应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的,罚款1000元以下。

超范围开展2个科目以上诊疗活动,而有相应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的,罚款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

有《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科目无相应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的,罚款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有《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情形,罚款3000元。

4

违反第二十八条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工作

第四十八条,

罚款5000元以下

使用有卫生技术资格人员从事非本专业(指临床类别)的,罚款1000元以下。

使用有卫生技术资格人员从事非本专业(指非临床类别)的,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使用无卫生技术资格人员执业的,罚款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有《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一项情形的,罚款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有《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二项情形的,罚款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5

违反第三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九条,

罚款1000元以下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仅用于休病假的,给与警告。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处罚500元以下罚款。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影响后果的,罚款500元以上800元以下。

有《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一项情形的,罚款800元以上900元以下。

有《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二、三项情形的,罚款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四、执业医师法                

序号

违法条款及

事实

罚款依据

及幅度

特别轻微违法行为

轻微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

严重违法行为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1

违反第十四条、十九条,未经批准开办医疗机构或者非医师行医。

第三十九条,罚款10万元以下。

已经通过设置审批,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办医疗机构的,责令限期改正。

已经通过现场审查和资料审查,但未取得设置审批擅自开办医疗机构的,责令立即改正。

未经批准开办医疗机构或者非医师行医,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罚款1万元以下。

未经批准开办医疗机构或者非医师行医,造成社会影响,或导致患者伤残的,罚款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未经批准开办医疗机构或者非医师行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导致患者死亡的,罚款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五、母婴保健法                

序号

违法条款及

事实

罚款依据

及幅度

特别轻微违法行为

轻微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

严重违法行为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1

违反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无母婴保健技术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出具有关医学证明

《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

擅自从事助产技术、上、取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

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累计2例(含2例)以下者,若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或无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

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累计3例(含3例)以上10例(含10例)以下者,若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处以违法所得4倍罚款。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或无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累计11例(含11例)以上者,若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或无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若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或无违法所得,罚款2万元。

六、献血法               

序号

违法条款及

事实

罚款依据

及幅度

特别轻微违法行为

轻微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

严重违法行为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1

违反第八条,未经许可从事采供血活动,或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第十八条,罚款10万元以下。

未经许可,但属紧急采血,检测全项目,给予告诫,不予罚款。

紧急采血未检测全项目,或有第十八条第二项情形未造成后果的,罚款4万元以下。

紧急采血未检测全项目,或有第十八条第二项情形造成后果,罚款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有第十八第第一、三项情形未造成后果的,罚款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有第十八条第一、三项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

违反第十二条,临床用血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要求。

第二十条,罚款10000元以下

包装、运输、储存任一环节出现关键控制点问题而导致合格率低于100%大于80%,罚款5000元以下。

包装、运输、储存任一环节出现关键控制点问题而导致合格率低于80%,罚款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将不符合标准血液用于临床,未造成后果的,罚款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

将不符合标准血液用于临床,造成危害后果的,罚款9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七、职业病防治法                 

序号

违法条款及

事实

罚款依据

及幅度

特别轻微违法行为

轻微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

严重违法行为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1

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第六十二条,罚款10万元至50万元。

/

首次检查发现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职业病危害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逾期不改正,罚款10万元至20万元。

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逾期不改正,罚款20万元至30万元。

职业病危害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后果;或经行政罚款处罚后,仍未及时纠正的,罚款30万元至50万元。

2

违反第十六条,(1)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3)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了职业病危害控制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六十二条,罚款10万元至50万元。

/

首次检查发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了职业病危害控制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了职业病危害控制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逾期不改正,罚款10万元至20万元。

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了职业病危害控制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逾期不改正,罚款20万元至30万元。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了职业病危害控制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或经行政罚款处罚后,仍未及时纠正的,罚款30万元至50万元。

3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罚款2万元至5万元。

已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但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诉劳动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已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率90%以上、100%以下,罚款2万元至3万元。

已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率70%90%,罚款2万元至4万元。

接触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率低于50%,罚款3万元至4万元。

未组织接触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罚款4万元至5万元。

4

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罚款2万元至5万元。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低于100%、高于90%,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70%至90%,罚款2万元至3万元。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低于70%,罚款3万元至4万元。

接触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低于50%,罚款3万元至4万元。

接触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罚款4万元至5万元。

5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罚款5万元至30万元。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一般职业病危害的作业,首次给予警告,不予处罚。

经责令整改,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一般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一般职业病危害作业,罚款5万元至10万元。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未造成人体健康损害的,罚款10万元至15万元。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损害的,罚款15万元至20万元。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损害的,罚款20万元至30万元。

6

违反第三十五条,安排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罚款5万元至30万元。

安排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首次警告,不予罚款。

经责令整改,仍安排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一般职业病危害作业,罚款5万元至10万元。

安排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未造成健康损害的,罚款10万元至20万元。

安排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造成轻微健康损害的,罚款20万元至25万元。

安排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罚款25万元至30万元。

7

违反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

第六十七条,罚款1万元以下;弄虚作假的2万元至5万元。

发现疑似职业病1例未按规定报告,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发现疑似职业病2例或职业病未按规定报告,罚款5000元以下。

发现疑似职业病3例及以上或职业病1例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罚款5000元至1万元。

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时弄虚作假的,罚款2万元至4万元。

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屡教不改的,罚款4万元至5万元。

8

违反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安排疑似职业病人诊断。

第六十五条第(六)项,罚款5万元至20万元。

1例疑似职业病人未安排诊断,尚未造成健康损害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例疑似职业病人未安排诊断,造成健康损害的,罚款5万元至8万元。

34例疑似职业病人未安排诊断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罚款8万元至10万元。

5例以上疑似职业病人未安排诊断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罚款10万元至15万元。

未按照规定安排疑似职业病人诊断,逾期不改,造成死亡,罚款15万元至20万元。

9

违反第五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人治疗。

第六十五条第(六)项,罚款5万元至20万元

未安排应当治疗的职业病人治疗,未造成健康损害发展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人治疗逾期不改,罚款5万元至8万元。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人治疗逾期不改,造成健康损害,罚款8万元至10万元。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人治疗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罚款10万元至15万元。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人治疗逾期不改,造成不必要的死亡,罚款15万元至20万元。

八、传染病防治法                 

序号

违法条款及事实

罚款依据

及幅度

特别轻微违法行为

轻微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

严重违法行为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1

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第七十条第二款,罚款10万元以下

       /

      /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300ml以下,未造成疾病传播,罚款2万元至5万元以下。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300ml以上,未造成疾病传播,罚款5万元至8万元。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300ml以上逾期不改或造成疾病传播,罚款8万元至10万元。

2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罚款5万元以下

     /

/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未造成疾病传播,罚款3万元以下。

      /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逾期不改或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罚款3万元至5万元。

3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罚款5万元以下

    /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未造成疾病传播的,罚款3万元以下。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逾期不改或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罚款3万元至5万元。

4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罚款5万元以下

/

/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罚款3万元以下。

/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逾期不改或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罚款3万元至5万元。

5

违反第二十七条,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四)项,罚款5万元以下

      /

     /

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时未进行消毒处理,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罚款3万元以下。

     /

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时未进行消毒处理,逾期不改或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罚款3万元至5万元。

6

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罚款5万元以下

/

/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未造成疾病传播的,罚款3万元以下。

     /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逾期不改或造成疾病传播的,罚款3万元至5万元。

7

违反第二十八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施工,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第七十六条,罚款5千元至3万元;逾期不改正的,罚款3万元至10万元

/

      /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施工,或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等重大影响的,罚款3万元以下。

     /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既未经卫生调查施工,又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等重大影响的,罚款3万元至10万元。

九、消毒管理办法                                                                   

序号

违法条款及事实

罚款依据

及幅度

特别轻微违法行为

轻微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

严重违法行为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1

违反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四十五条,罚款5000元以下;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罚款5000元至2万元

/

      /

有制度,各项工作都开展了不完善,且未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罚款3000元以下。

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或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或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或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逾期不改, 且未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罚款3000元至5000元。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罚款5000元至2万元。

2

违反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未掌握消毒知识,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四十五条,罚款5000元以下;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罚款5000元至2万元

/

/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但能掌握消毒知识,能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罚款3000元以下。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逾期不改, 且未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罚款3000元至5000元。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罚款5000元至2万元。

3

违反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做到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五条,罚款5000元以下;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罚款5000元至2万元

/

     /

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罚款3000元以下。

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逾期不改或进人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 罚款30005000元。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罚款5000元至2万元。

4

违反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四十五条,罚款5000元以下;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罚款5000元至2万元

购进消毒产品建立并执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但制度不完善,责令整改,不予罚款。

      /

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罚款3000元以下。

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按照规定索证,逾期不改, 未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罚款3000元至5000元。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罚款5000元至2万元。

5

违反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四十五条,罚款5000元以下;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罚款5000元至2万元

/

/

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消毒处理不规范,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罚款5000元以下。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罚款5000元至2万元。

6

违反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四十五条,罚款5000元以下;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罚款5000元至2万元

       /

/

     /

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按规定报告,已采取有效消毒措施未造成扩散影响,罚款1万以下。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未按规定报告,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罚款1万元至2万元。

7

违反第三十三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四十七条,罚款5000元以下;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罚款5000元至2万元

      /

/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与卫生许可(备案)件内容不一致或宣传、暗示疗效,罚款3000元以下。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与卫生许可(备案)件内容不一致或宣传、暗示疗效,或逾期不改,罚款3000元至5000元。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罚款5000元至2万元。

8

违反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消毒产品

第四十七条,罚款5000元以下;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罚款5000元至2万元

/

  经营产品标签说明与卫生许可(备案)凭证内容不一致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消毒产品,罚款2000元以下。

生产经营产品标签说明与卫生许可(备案)凭证内容不一致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消毒产品,罚款3000元以下。

 生产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或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消毒产品或逾期不改,罚款3000元至5000元。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罚款5000元至2万元。

9

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消毒服务机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二)项,罚款5000元以下;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罚款5000元至2万元

消毒服务机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7天以下,主动办理手续,责令整改,不予罚款。

/

消毒服务机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1个月内主动办理手续,罚款3000元以下。

消毒服务机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3个月以上, 或逾期不改。罚款3000元至5000元。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罚款5000元至2万元。

10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一)项,罚款5000元以下;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罚款5000元至2万元

/

/

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主动整改,未造成感染事故,罚款3000元以下。

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未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合格,罚款3000元至5000元。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罚款5000元至2万元。

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序号

违法条款及事实

罚款依据

及幅度

特别轻微违法行为

轻微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

严重违法行为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1

违反第七条、第八条、,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未设置专(兼)职人员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一)项,

罚款2000元至5000

  已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已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但不符合要求,警告,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

未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未设置监控部门,或无专(兼)职人员,罚款2000元以下。

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未设置专(兼)职人员,逾期不改,罚款2000元至5000元。

     /

2

违反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二)项,

罚款2000元至5000

5%下的有关人员未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警告,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

50%人员未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罚款2000元以下。

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知识的培训,逾期不改,罚款2000元至5000元。

/

3

违反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三)项,

罚款2000元至5000

10%以下的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未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警告,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

10%以上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未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罚款2000元以下。

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逾期不改,罚款2000元至5000元。

    /

4

违反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四)项,

罚款2000元至5000

登记或保存资料不全或未按要求记录,警告,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

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罚款2000元以下。

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逾期不改,罚款2000元至5000元。

     /

5

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五)项,罚款2000元至5000

已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进行消毒和清洁,无记录,警告,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

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或未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罚款2000元以下。

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或未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逾期不改,罚款2000元至5000元。

      /

6

违反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罚款2000元至5000

三天以下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警告,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三天至十天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罚款1000元以下。

十天以上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罚款2000元以下。

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逾期不改,罚款2000元至5000元。

      /

7

违反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七)项,罚款2000元至5000

检测、评价不规范或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

未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罚款2000元以下。

未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逾期不改,罚款2000元至5000元。

     /

8

违反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罚款5000元以下,逾期不改正,处5000元至3万的罚款

医疗废物贮存设施或者设备、场所符合卫生要求,未设置警示标识,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未远离医疗区及人员活动区,有防渗漏、防鼠,防盗设施,罚款2000元以下。

未远离医疗区及人员活动区,无标识,无防渗漏、防鼠,防盗设施,罚款2000元至5000元;

未远离医疗区及人员活动区,无防渗漏、防鼠、防盗设施,逾期不改,罚款5000元至2万元。

未远离医疗区及人员活动区,无防渗漏、防鼠、防盗设施,逾期不改,引起污染事故的罚款2万元至3万元。

9

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罚款5000元以下,逾期不改正,处5000元至3万的罚款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按照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有记录,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少量单一种类的非感染性医疗废物未按照规定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未进行处理罚款1000元以下。

两种以上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罚款1000元至5000元以下。

未将感染性医疗废物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或两种以上医疗废物未按规定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逾期不改,罚款5000元至2万元。

未将感染性医疗废物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引起污染事故的,罚款2万元至3万元。

10

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罚款5000元以下,逾期不改正,处5000元至3万的罚款

/

       /

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罚款5000元以下。

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逾期不改,未造成污染事件,罚款5000元至2万元。

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引起污染事故的,罚款2万元至3万元。

11

违反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罚款5000元以下,逾期不改正,处5000元至3万的罚款

       /

     /

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罚款5000元以下。

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逾期不改,未造成污染事件,罚款5000元至2万元。

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引起污染事故的,罚款2万元至3万元。

12

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罚款5000元至1万元;逾期不改正,罚款1万元至3万元

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种类1种,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为单一种类的非感染性医疗废物罚款5000元至8000元以下。

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种类2种以上,罚款8000元至1万元。

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或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逾期不改,未造成污染事件,罚款1万以上元至3万元以下。

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罚款3万元,吊证或追究刑事责任

13

违反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罚款5000元至1万元;逾期不改正,罚款1万元至3万元

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时间在3天以下,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

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时间在3日以上,罚款5000元至1万元。

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逾期不改,未造成污染事件,罚款1万以上元至3万元以下。

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罚款3万元,吊证或追究刑事责任

14

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三)项,罚款5000元至1万元;逾期不改正,罚款1万元至3万元

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时间在7天以下,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

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时间在7日以上,罚款5000元至1万元。

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逾期不改,未造成污染事件,罚款1万以上元至3万元以下。

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罚款3万元,吊证或追究刑事责任

15

违反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四)项,罚款5000元至1万元;逾期不改正,罚款1万元至3万元

少量的一种非感染性医疗废物偶然因素处置不符合规定或规范,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

两种及以上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罚款5000元至1万元。

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逾期不改,未造成污染事件,罚款1万以上元至3万元以下。

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罚款3万元,吊证或追究刑事责任

16

违反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罚款5000元至1万元;逾期不改正,罚款1万元至3万元

       /

       /

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经消毒处理后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罚款5000元至1万元。

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逾期不改,未造成污染事件,罚款1万以上元至3万元以下。

  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   罚款3万元,吊证或追究刑事责任

17

违反第三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罚款5000元至1万元;逾期不改正,罚款1万元至3万元

       /

        /

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置,罚款5000元至1万元。

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逾期不改,罚款1万以上元至3万元以下。

  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   罚款3万元,吊证或追究刑事责任

18

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罚款1万元至3万元

     /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采取了紧急处理措施,但未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罚款1万元以下。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已采取有效的紧急处理措施,并按规定进行了报告,罚款1万元至1.5万元。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未按规定报告,罚款1.5万元至2.5万元。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罚款2.5万元至3万元。

19

违反第二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要求处置医疗废物

第五十一条,罚款1000元至5000

少量的一种医疗废物未按要求处置,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

医疗废物未按要求进行无害化理,罚款1000元以下。

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未按要求处置,逾期不改的罚款1000元至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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