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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县卫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试行)》
来源:  加入时间:2011-01-08  点击:283次

 

(一)兴国县卫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范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和方式内对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事项时灵活选择、自由处理的权限。

第三条  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卫生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开的载体:

(一)兴国县卫生局网站;

(二)兴国县卫生局政务公开栏;

(三)通过印制执法服务指南、设置咨询台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兴国县卫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兴国县卫生局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二)兴国县卫生局行政处罚的相关配套制度;

(三)兴国县卫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

第六条  在查处卫生行政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实施调查时,要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调查人员的身份,并向当事人说明调查内容、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条款、违法行为的事实、相关程序、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等。

第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及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额度、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时限,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重大处罚事项还必须告知当事人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和相关事项。

第八条  卫生行政机关实行行政自由裁量结果公开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保护个人隐私原则。

第九条  卫生局人秘股负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兴国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兴国县卫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明理由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执法部门的执法监督,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促进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卫生执法部门适用按照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

第三条 卫生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理由。

第四条 卫生执法部门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依据《兴国县卫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对案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送法制机构审核时应当详细说明案件的事实情况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理由。

第五条 卫生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案件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时,应当向卫生执法部门负责人详细说明案件的法律适用情况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理由。

第六条 卫生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卫生执法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第七条 卫生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兴国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从颁发之日起施行。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卫生执法队伍依法行政,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案件审核是指我县卫生执法队伍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办案机构调查终结、提出定性处理意见报请领导审批前,由同级案件审核机构依法进行的事先审查把关。

第三条  局防保股负责审核局机关直接查办案件和县卫监所应上报局机关审核的案件。县卫监所稽查科负责审核本所处理权限内以县卫生局名义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行政处罚告知书,连同案卷交由审核机构进行书面审核。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案件性质、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由县卫监所经办的应报县卫生局审核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将调查终结报告送所稽查科初审后,再报县卫生局的防保股审核。

第五条  局防保股接到办案机构的审核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负责审核工作。

第六条  案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二)办案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五)证据形式、来源是否合法;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充分;

(六)定性是否准确;

(七)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是否明确;

(八)处罚是否适当;

(九)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强制、告知等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十)案卷材料是否完备,行政处罚文书是否规范。

第七条 局防保股经过对案件进行审核,提出以下书面意见和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建议报有权批准的领导批准后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修改。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案卷材料不完备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补正。

(四)对程序不合法或行政处罚文书不规范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并办理销案手续。

(六)对于当事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第八条  局防保股的承办人根据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要求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局防保股负责人审定。局防保股负责人认为案件重大、复杂,应提请局(所)领导集体讨论研究。行政处罚案件属本制度第七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办案机构及时办理案件移送手续。

第九条  局防保股应当在收到办案机构送交的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文稿及全部案卷材料之日起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或建议,案件重大、复杂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审核意见或建议的,经有权批准的领导批准,审核期限可以延长5日。办案机构根据审核机构的建议修改、补正或纠正后将审核材料送审核机构重新审核的,审核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条  在案件审核中,办案机构与审核机构就有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局(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审核机构负责人根据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或者局(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签署审核意见后,办案机构将整个案卷及审核机构的审核意见报有权批准的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局(所)领导集体讨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许可证及较大数额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三条  办案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办案机构应当予以采纳,并依法重新提出处理意见,新的行政处罚意见应送交审核机构审核后,再报有权批准的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局防保股的工作人员在案件审核工作中,要廉洁公正,保守秘密,遵守纪律,坚持原则,忠实于事实与法律。对于审核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审核纪律的,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兴国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兴国县卫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确保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公正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立县卫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对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陈虞标

副组长:曾广章、刘经勇、谢兰茂

  员:医政股全体成员、防保股全体成员、卫监督所领导班子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防保股。

第四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的案件包括:

(一)行政处罚需要在“级”和“档”调整处罚的案件;

(二)新闻媒体、上级机关或党政领导过问、交办的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违法主体或违法当事人难以认定,违法行为是否超越法定追诉时效难以认定,或违法事实难以认定的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拟对违法活动的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的案件。

(五)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五条  审理、办案单位对需提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研究的案件,须提前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组长决定集体讨论具体时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人员。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审核、办案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制干部、直接参与审核、办案人员携带案卷材料参加集体讨论案件。

第六条  集体讨论案件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担任主持人,审理、办案单位负责人或直接审理、办案人汇报。

第七条  审核、办案单位在汇报前应制作汇报提纲,汇报时需实事求是,严禁凭主观推测、想象汇报。汇报完后将汇报提纲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

第八条  参加集体讨论案件人员在听取汇报后,就案件的定性以及拟作出行政处罚处理意见情况各自发表意见,阐述的内容要明确、具体。经过讨论研究,最后形成统一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意见,参加集体讨论案件人员要在记录上签名。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集体讨论案件情况作完整、规范的记录,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审核、办案单位未按规定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决定的,由审核、办案人员及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兴国县卫生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推进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工作的有序开展,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特制定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对象

本局与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 (以下简称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危害经济发展环境,尚不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范围

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不按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工作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的;

()不按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工作的要求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及其内容的;

()按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工作的要求公开的事项或内容不真实的;

()按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工作的要求公开的事项或内容发生变更后,公开不及时的;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不按有关规定办理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执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工作标准的;

()不按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工作的要求在明确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外,擅自增设或创设许可条件的;

()按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工作的要求对应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末按承诺时限办结的;

()对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工作中,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合法利益的;

()对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工作监督检查工作不予配合或抵制的。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和方式

()责任追究原则

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责任的区分

实施责任追究,应依法认真进行调查取证、核实情况、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根据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工作的科室(单位)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严格区分有关责任科室(单位)、责任人员所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追究方式

符合本规定所列九种责任追究情形之一的。在分清责任的同时,根据不同情节予以追究:

1、情节较轻的,酌情予以责令整改、诫勉教育;

2、情节较重的,酌情给予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效能告诫、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岗位等处理,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

3、情节严重的,特别是徇私舞弊、滥用行政权力的,报请政府法制部门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对负有责任的科室(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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