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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卫生局保密工作相关制度
来源:人秘股  加入时间:2009-08-03  点击:703次

兴国县卫生局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的管理,保障办公使用过程中国家秘密的安全,避免计算机病毒等非法入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是指处理、存储和传输涉密信息的单机、笔记本电脑、涉密信息系统及涉密网络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卫生局各股室及下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第四条 卫生局对本规定第三条所指各单位在执行本规定有指导、监督、检查职责。各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执行本规定有指导、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条 涉密计算机投入使用前,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不允许进行各种形式的有线及无线的网络连接,不允许使用无线功能的键盘鼠标进行操作。

第六条 涉密计算机应为专人专用,用户应定期修改机器登录密码,密码要求8位以上并有英文大小写和数字的混排。

第七条 涉密网络由各单位指派专人负责接入管理,不允许私自将笔记本电脑、小交换机、无线设备接入涉密网点。

第八条 涉密网络需要使用移动介质前,应先检查移动介质是否存在病毒、木马等恶意程序。

第九条 涉密人员因工作变化、调动等原因需要开始或停止使用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的,应备案登记,并提交书面申请由领导批准后再由网络管理人员开通或关闭相应权限。

第十条 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所在的场所,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安装防盗门和报警器及监控设备等必要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

第十一条 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设备需要维修的,必须到县保密局指定的维修单位维修。涉密计算机等设备送修前必须将涉密存储部件拆除并妥善保管;如需请外来人员维修,单位应派人全程监督修理过程。涉密存储部件出现故障,如不能保证安全保密,必须按涉密载体予以销毁。

第十二条 涉密计算机如需恢复其存储信息,必须到县保密局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收回。

第十三条 禁止将涉密计算机转为非涉密环境使用,禁止进行公益捐赠或销售。

第十四条 报废、销毁涉密设备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清点、登记手续,送至县保密局指定的销毁单位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五条 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应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泄露机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卫生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971日起实施。各部门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00九年七月一日

 

 

 

 

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局涉密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卫生局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使用复制、转送、携带、移交、保管、销毁等制度以及对各股(室)、下属医疗卫生单位执行本制度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条 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笔记本电脑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工作。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笔记本电脑必须妥善保存。日常使用由使用人员保管,暂停使用的交由指定的专人保管。

第三条 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专网内使用,严禁在互联网外网上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须报经局长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和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禁将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使用。

第四条 非涉密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不能与涉密相混用,严禁将私人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带入本局涉密网内使用。

第五条 涉密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需要送外部维修时,必须到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收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进行信息清除处理。

第六条 涉密笔记本电脑硬盘、移动存储介质的销毁,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到县国家保密局指定的销毁点销毁或送交市国家保密局统一销毁,各部门不得擅自销毁。禁止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作为废品出售。

第七条 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笔记本电脑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据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卫生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00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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