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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乡镇卫生院人员基本工资保障机制实施方案(试行)
来源:  加入时间:2008-12-18  点击:1642次
                     (讨论稿)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意见》(赣发[2008]8号)精神,为着力推进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强化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建立乡镇卫生院人员基本工资保障机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建设,解决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增进农村居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逐步建立稳定、合理的政府投入保障机制,提高乡镇卫生院卫生服务能力。

(二)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卫生服务功能,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综合基本医疗服务。

(三)坚持深化乡镇卫生院管理和运行机制改革,建立管理科学、职责明确、运转有序、注重绩效的工作机制。

三、工作任务

从2009年起,在市、县财政原有对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补助的基础上,省级财政每年对乡镇卫生院人员基本工资进行补助,实现全省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人员基本工资由政府全额保障。

四、组织实施

(一)补助办法

1、在乡镇卫生院完成定编定岗工作前,实行过渡期补助办法。以2007年全省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人员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省级财政对每县(市、区)的补助金额。

2、乡镇卫生院完成定编定岗工作后,按乡镇卫生院在编并在岗的人员计算省级财政补助经费。

3、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各级财政应保持并加大对乡镇卫生院的经费投入。省级财政补助经费全部用于乡镇卫生院人员基本工资支出,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予以补足;市、县级财政原有对乡镇卫生院的经费补助,在弥补省级财政补助乡镇卫生院人员基本工资不足部分后,其余部分用于弥补乡镇卫生院业务经费不足;县级财政未落实乡镇卫生院补助经费,致使乡镇卫生院人员基本工资不能得到全额保障的、2009年及以后市、县级财政减少乡镇卫生院补助经费的,省级财政补助经费不予拨付或在下一年度扣减相应额度。

(二)拨付程序

1、省级财政补助经费以县(市、区)为单位计算,并在当年3月底前一次性下拨到县级财政。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当年3月底前应将核定的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发放人数、金额等情况报县级财政审核,县级财政于当年4月中旬前将省级财政补助经费一次性转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专帐管理。

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省、市、县级财政人员补助经费一并纳入部门(单位)预算管理,按月拨付省、市、县级财政补助经费的80%,其余补助经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进行绩效考核后,根据考核情况拨付。

(三)经费调整

在国家调整工资或增加人员编制时,各级财政对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补助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五、保障措施

(一)对乡镇卫生院进行定编定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江西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积极会同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2009年6月份前完成乡镇卫生院定编定岗工作。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严格核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和岗位,实行全员聘任制,分流非卫生技术人员,优化人员结构,建立乡镇卫生院人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提高人员整体素质。

(二)对乡镇卫生院进行绩效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江西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见附件,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对乡镇卫生院全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将财政补助经费拨付与考核结果挂钩,根据考核情况分配人员工资补助经费。促使乡镇卫生院的工作重点由重视医疗服务向重视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转变,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单一评价向综合评价转变,由追求经济效益向提高服务质量转变。

(三)改革乡镇卫生院收入分配制度。乡镇卫生院要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按绩效分配的效能工资制,制定绩效工资具体分配方案,并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通过后,作为工资发放依据之一。绩效工资分配应与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能力,降低患者平均诊疗费用相结合,调动和激发卫生人员的积极性。

(四)改革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体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全省乡镇卫生院实行财务县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卫农卫发[2008]4号)要求,尽快实行并完成乡镇卫生院财务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改革,进一步规范乡镇卫生院财务行为,逐步建立预算式全额管理的财政保障机制,把乡镇卫生院真正办成全心全意为农村群众健康服务的公益性服务机构。

(五)建立对人员经费补助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每年组织不定期检查,对违规使用资金行为,一经发现,给予严肃查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省级财政拨付的乡镇卫生院人员基本工资补助经费使用和监管,负有主要责任,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严禁挤占和挪用,对违规使用的,将扣减下一年度省级财政补助经费,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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