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卫发[2006]34号
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中共兴国县纪委、兴国县监察局《关于重申公务接待有关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重申公务接待有关规定的通知
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兴纪发[2006]28号
中共兴国县纪委 兴国县监察局
关于重申公务接待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场区党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林场,县工业园管委会,县委、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近来,我县公款吃喝风有所抬头,部分单位轮流坐庄、相互宴请,招待费用居高不下,一些乡镇甚至大量赊欠招待费,不仅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现就公务接待有关纪律重申如下:
一、同城不准公款吃请。县直单位工作人员在县城内从事公务活动,一律不准在接待单位用餐。乡镇(村)基层工作人员到县直单位联系工作,原则上不能公款接待,确需用膳且接待单位有条件的,可在单位机关食堂分餐制或吃盒饭;严禁各单位轮流坐庄,相互吃请。
二、乡镇公务用餐不准喝酒。县直单位干部职工到乡镇(含基层站、所、村)以及乡镇干部职工到兄弟乡镇公务用餐,一律不准喝酒。
各单位、各部门要自觉遵守上述规定和要求,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支出。县纪委、监察局将不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单位接待费用开支进行抽查,对违反规定的,予以严肃处理。
中共兴国县纪委
兴国县监察局
二00六年八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