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发中共兴国县纪委、兴国县监察局《关于重申领导干部不准私自驾驶公车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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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加入时间:2006-09-30 点击:55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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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卫发[2006]33号
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中共兴国县纪委、兴国县监察局《关于重申领导干部不准私自驾驶公车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重申领导干部不准私自驾驶公车规定的通知
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中共兴国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
兴纪发[2006]29号
中共兴国县纪委 兴国县监察局
关于重申领导干部不准私自驾驶公车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场区党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林场,县工业园管委会,县委、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近来,少数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经常私自驾驶公车上下班、办事、外出。领导干部私自驾驶公车现象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损害了干部形象,有的甚至造成了交通事故,使国家财产和他人生命财产蒙受损失,给自己生活也带来不幸。现就领导干部不准私自驾驶公车纪律重申如下: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兴办字[2004]54号文件中“严禁领导干部私自驾驶公车”的规定,从即日起,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驾驶公车,公车使用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
县纪委、监察局将派出人员对领导干部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因违反规定驾驶公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损害的,无论因公因私,均按有关规定追究党政纪责任。
中共兴国县纪委
兴国县监察局
二00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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