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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新农合补偿公示的通知
来源:  加入时间:2006-09-06  点击:513次
                       兴卫发[2006]27号


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有效的监督我县新农合医疗基金的使用,多方面、多层次的宣传新农合制度的好处。根据《兴国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请你们认真做好新农合参合农民住院补偿公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显眼位置上建立永久性公示栏,及时对出院参合农民补偿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每月要更新一次。

二、各乡(镇)卫生院在每月5日前,到县农医局财务科领取上月本辖区参合农民住院补偿资料;同时,对各行政村要指定一名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为本村补偿公示人员,并在8日前以村为单位,将补偿资料反馈各村公示人员,由公示人员在10日前完成本村参合农民住院补偿公示。

三、县卫生局将不定期派出检查组到各行政村、定点医疗机构督促检查公示情况,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屡教不改,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请各医疗机构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



                                         二00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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