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发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
| 来源: 加入时间:2006-07-25 点击:503次 |
|
|
兴卫医发[2006]26号
各乡(镇)卫生院:
现将《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赣卫农卫发[2006]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1、各乡(镇)卫生院对下拨及自购设备,要对照《设备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有关设备档案的建立和设备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设备的作用。
2、医疗设备闲置不能发挥设备的作用,县卫生局将把设备调剂到需要此设备的卫生院。
3、各乡(镇)卫生院要成立医疗设备管理的机构,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
附件:1、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兴国县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二00六年六月八日
附件2:
兴国县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管理领导
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黄敏生
成 员:廖石明、黄庆生、陈志明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卫生局医政股,负责医疗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