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卫医发[2006]30号 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医疗单位、社会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8月10日起进行2006年度医疗机构校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时间:2006年8月10日至8月21日。 二、校验对象:全县所有医疗机构。 三、程序:各乡(镇)卫生院接到通知后,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造册登记,县卫生局将组织人员抽检(其中埠头、长冈、潋江的村卫生所(室)要逐个考核),抽查合格的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县卫生局医政股办理校验手续;抽检中发现有不合格的医疗机构,暂缓对该乡(镇)的医疗机构校验,需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县卫生局将组织人员重新抽检,再次抽检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停业整顿三个月直至合格为止;其它医疗机构及社会医疗机构经考核合格后在规定的时间直接到县卫生局医政股校验。 四、费用:医疗机构校验不收取校验费和管理费,各单位也不得以校验为机收取其它费用。 五、要求 1、各卫生院在校验之前,要按照《江西省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警示记分管理办法(暂行)》(兴卫医发[2005]41号)的要求,对于记分在50分(含50分)以上的,暂缓校验,要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才予校验。 2、2005年度没有校验的医疗机构,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交县卫生局注销。 3、不在岗的乡村医生不予校验。 4、属于2006年度要达标的村卫生所(室)和个体诊所未达标的暂缓校验。达标标准按《江西省村卫生室(所)配置标准》(兴卫医发[2003]49号)和县卫生局“关于扎实开展村卫生所(室)达标建设活动的通知”(兴卫医发[2006]4号)文件要求。 5、2005、2006年度未参加在岗培训的乡村医生必须补培训的合格后再校验。 附件:1、医疗机构校验时间安排表 2、2006年度乡村医生、个体医生校验申请书 二00六年七月六日 附件1: 医疗机构校验时间安排表 校验时间 | 单 位 | 8月10日 | 兴江、梅窖、古龙岗 | 8月11日 | 樟木、东村、兴莲、江背 | 8月14日 | 杰村、社富、龙口 | 8月15日 | 埠头、茶园、南坑、永丰 | 8月16日 | 隆坪、均村、枫边、高兴 | 8月17日 | 崇贤、良村、方太、城岗 | 8月18日 | 鼎龙、长冈、潋江 | 8月21日 | 县直医疗机构、社会医疗机构 |
附件2: 2006年度乡村医生、个体医生校验申请表 医疗机构名称 | | 机构负责人 | |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编码 | | 医疗机构地址: 乡(镇) 村 组 | 医疗机构其它人员及执业证书编码: | 2005、2006年度在岗培训情况 | | 人员在岗情况 | | 是否属于村卫生所(室)达标建设机构 | | 达标建设情况 | | 执业警示记分情况 | | 是否开展静脉输液 | | 执业护士姓名及执业证书编码 | | 乡(镇)卫生院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 县卫生局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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