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加强GAVI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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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加入时间:2006-06-21 点击:467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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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卫疾控字[2006]13号 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医疗单位、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了落实,理顺GAVI项目实施工作,针对4月份江西省卫生厅对我县的督导意见,现将我县GAVI项目工作规范如下:
一、严格按照《兴国县GAVI项目实施计划》(兴卫防发[2003]14号)开展工作,各地妇产科要按谁接生谁负责接种第1针的原则,并在原始接种记录表上进行登记,外乡新生儿要同时填写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登记卡;乙肝疫苗第2和第3针的接种按属地原则在各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所接种,同时在接种记录表上进行登记。做到“三相符”即实际用疫苗支数,原始接种记录表针数、双月报表3―1统计数,“三参照”即当年全乡出生儿童数、妇产科接生数、疫苗领发数。
二、加强项目物资管理,一类疫苗、二类疫苗和AD注射器必须分别建立专帐,注射器和疫苗的分发、回收都以支为单位,实行双方签字,建立明细的帐目,做到“月清年结”。各卫生院要及时将疾控中心下发的GAVI项目经费核发至各村级接种单位,达到专款专用,有帐可查。
三、强化安全注射意识,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杜绝接种事故的发生。
四、注重非住院分娩儿童首针和流动儿童的接种工作,卫生院务必将部分乙肝疫苗下发至村级,保证所有新生儿首针及时接种,保证所有儿童享受健康,享受同权利。
五、卫生院要认真对村级GAVI项目进行督查,要求每年不少于2次并做好督导记录;各接种单位每年进行一次GAVI项目专题培训和宣传活动,最低要求每村醒目处或卫生室刷写一条标语,确保GAVI项目工作深入人心。
六、及时、正确、完整填报GAVI项目进展报告。
二00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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