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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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加入时间:2006-06-21 点击:488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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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卫妇字[2006]3号
各乡镇卫生院、县直有关医疗单位:
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赣市卫基妇字[2006]29号)要求,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与管理,保持法律证件的严肃性,省卫生厅将在6―8月份对全省的《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市卫生局要求各县(市、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使用进行检查。为此,经卫生局研究决定在全县组织一次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登记情况
1、是否由接生单位直接签发;
2、是否专人管理;
3、是否证、章分开管理;
4、签发填写否是符合要求;
5、是否使用统一的登记本;
6、登记本是否按要求填写;
7、出生证存根是否贴在登记本后。
(二)《出生医学主明》遗失补发情况
1、是否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程序补发;
2、申请补发的材料是否备案存档;
3、在填写登记本上对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是否注明。
(三)由家庭接生员接生后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是否符合发放程序。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收费情况。
二、检查时间
2006年6月30日前。
三、请各单位按照以上检查内容先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在6月25日前上报县卫生局防保股。我局将组织人员对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一次抽查,抽查情况在全县通报。
二00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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