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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卫生局政策法规便民查询方案
来源:  加入时间:2006-06-21  点击:258次

县卫生局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拟定全县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实施医疗卫生行业管理,研究提出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县卫生资源配置,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业务管理办法,负责全县医疗机构的审批、验发证和执业监督管理。

(三)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组织预防保健机构开展对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和提高人口素质工作。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订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严重疾病和地方病的综合防治;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五)研究拟定全县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开展医药卫生科研工作,组织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和新技术开发,负责继续医学教育和医学成人教育的管理工作。

(六)实施对饮食、职业、环境、放射、学校等卫生的监督。组织实施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传染病防治工作。

(七)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积极发展中医药事业,开展中西医结合工作,负责指导全县中医医疗、科研工作。

(八)制订全县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实施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负责执业(助理)医师、护士、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负责卫生外事和涉外活动。

(九)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管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工作。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一、许可证件办理程序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办证依据:国务院颁发《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申请在乡(镇)、县城设置医疗机构条件。

(1)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3)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在村级设立医疗机构

(1)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必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乡村医生执业证;

(3)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证程序:申请人递交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审查→批准设置→办证。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然后,在规定时间经审查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卫生许可证》

办证依据:全国人大颁发《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

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条件

(1)室内外环境整洁,有消除有害昆虫、苍蝇、老鼠的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置、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3)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采光、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4)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条件必须安全、无害、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7)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使用无毒,清洁包装材料;

(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人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9)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0)从业人员必须经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卫生标准。

《卫生许可证》申办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及有关资料→审查→办证

收取《卫生许可证》工本费25元,收费依据[1996]赣价行字40号。

3、医师执业注册

注册依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颁发《执业医师法》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申请注册条件: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行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批复,对准予注册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4、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注册依据:国务院颁发《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申请注册条件

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经全省组织的统一考试合格者,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注册程序,申请人递交申请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资料→审核→注册。

5、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许可依据,全国人大颁发《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制定。

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条件

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县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许可。

办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程序,申请人递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配备设备和技术条件等→审核→办证。

收取工本费10元,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222号文。

6、办理《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办合格证依据:全国人大颁发《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制定。

申请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条件

从事《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医疗保健服务人员,必须参加专业知识培训,经考核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技术工作。从事临床工作的,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应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办理《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办证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审核→发证,自受理之日起到作出许可决定为20个工作日,送达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

收取工本费5元,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文件计价费[1996]1222号。

县卫生局人秘股工作职责:

人事管理,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文秘、档案管理、劳动工资,机关事务管理。

县卫生局医政股工作职责:

负责医政、医教,医疗机构审查换发证,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乡村医生注册,组织执业(助理)医师参加全国统一资格考试。

县卫生局防保股工作职责:

负责妇幼保健、疾病控制、卫生许可证审验换发证。

县卫生局计划财务审计股工作职责:

负责局机关财务、卫生系统医疗卫生单位的财务预决算,负责系统内财务审计。

县卫生监督所工作职责:

依法监督管理餐饮业卫生、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等卫生,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疾控中心工作职责:

承担疾病预防和控制、计划免疫、卫生检验、预防性健康检查,卫生信息服务和相关业务技术指导与咨询,负责传染病和各类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理以及对乡村两级卫生人员的专业培训、指导等。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实施、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工作纪律:

1、实行领导负责制。局长对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审批的监督,相关股室办理许可和监督工作。

2、局领导对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责令限期改正。

3、行政执法审批责任追究。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以及行政不作为违法审批等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视情节轻重,将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导致行政赔偿的,先由机关赔偿后再对有关责任人实行追偿。


监督投诉:卫生局纪检组

监督电话:5310128、5317588、5317593、532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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