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实施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兴卫发[2006]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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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加入时间:2006-05-04 点击:53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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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卫生院、县直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县委办兴办字[2006]34号文件规定,为严明组织纪律,加强对我系统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便于调度力量、统筹安排工作,推进领导干部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现将各卫生院院长、县直医疗卫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外出(指离开本县)请假、报告制度明确如下:
1、县直医疗卫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各卫生院院长因公外出开会、学习培训、考察等都要自觉遵守组织纪律,履行请假、报告制度。其程序为:外出领导将外出的时间、地点、事由书面报至卫生局人秘股,再由人秘股报卫生局局长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如局长不在家时,向主持工作的领导请假、报告。返回后按同样程序销假。
2、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副职外出,向本单位负责人请假。
各单位的领导干部都要自觉严格遵守外出请、销假制度。对违反上述制度的,将严厉批评,对擅离职守造成后果的,将依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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