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卫医发[2006]15号
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关于安微省宿州市市立医院恶性医疗损害事件的通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卫生部关于安微省宿州市市立医院恶性医疗损害事件的通报》、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认真清理本单位与其他机构签订的各种名目的营利性合作项目,查找医疗安全隐患。要结合“创群众满意医院”和“医院管理年”活动的开展,不断加强医院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落实各项医疗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诊疗操作规程,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二、各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的宗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加强对广大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依法执业教育,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诊疗活动。对医师外出开展诊疗活动必须按照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严格管理。对违反《暂行规定》擅自外出开展诊疗活动的人员,一经发现,计入其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禁止医疗机构科室(或分支医疗机构)承包、出租、以及各种名目的营利性项目。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医疗机构将进行严肃查处,坚决追究医院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将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件:卫生部关于安微省宿州市市立医院恶性医疗损害事件的通报
二00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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