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卫医发[2006]6号
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医疗单位、社会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任何单位不得任意扩大医疗废物回收范围,不得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杂处理。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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