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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医疗卫生单位医务公开暂行规定
来源:  加入时间:2006-01-03  点击:460次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行风建设,规范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增加医务工作透明度,根据赣州市卫生局、兴国县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卫生部门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实行医务公开的机构包括: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医院、监督监测机构是实行医务公开的重点部门。

    第三条   实行医务公开的内容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涉及机密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医疗卫生事务均需公开。主要包括:

    (一)有关卫生法律、法规;

    (二)药品名称、规格、剂型、价格;

    (三)床位、检查、诊疗方案、监测、验发证件等项目的收费标准;

    (四)住院病人每天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廉洁行医的相关制度;

    (六)各类检查、监测、发证等办结时间;

    (七)办证对象的范围、条件、法律依据;

    (八)监督监测人员的执法程序、实行处罚的依据等;

    (九)文明用语、服务忌语;

    (十)“三免四减半”的规定及内容;

    (十一)医生的姓名、照片、科室、职称;

    (十二)院长接待日、地点、联系电话;

    (十三)专家姓名、职称、业务技能、门诊日程安排、挂号费标准;

    (十四)举报电话号码;

    (十五)医德医风、行风建设监督员姓名、职务、工作单位;

    (十六)院(站、所、校)长姓名、职务、办公地点;

    (十七)纪检监督、纠风办人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十八)医疗纠纷受理人姓名、办公地点、职务、联系电话;

    (十九)单位平面图、内设机构;

    (二十)其他需要公开的事宜。

    第四条  医务公开应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信息、将公开内容装入按统一规格制作的镜框内悬挂在门诊部、住院部或办公场所,设置明显标示牌、佩戴胸卡、发放“病人须知”、制作图表、设立电子屏幕等多种形式将医务中应公开的内容公之于众,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对涉及卫生事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公开事项,必须事先通过举行听证会、座谈会、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发布公告、下发文件、开展咨询活动等各种方式向社会和群众公布。

    第六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必须按照统一、规范、便民的原则,明确以下医务公开的基本程序;

    1、制定方案,提出医务公开的内容、范围、项目、形式。

    2、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重大事项经院(所、站、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3、组织具体实施。

    第七条  医务公开应实行社会评价制度,每年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不得少于一次,对征求的意见,要及时梳理归纳,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整改。

    第八条   医务公开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第九条   卫生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单位医务公开的监督检查,了解和掌握情况,定期组织检查评比,总结经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医务公开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第十条   医疗卫生单位对实行医务公开工作中发生的各类纠纷、投诉,要组织人员或指定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实行医务公开“一票否决”制。凡是医务公开工作抓得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卫生局将酌情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直至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兴国县卫生局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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