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行风建设,规范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增加医务工作透明度,根据赣州市卫生局、兴国县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卫生部门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实行医务公开的机构包括: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医院、监督监测机构是实行医务公开的重点部门。
第三条 实行医务公开的内容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涉及机密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医疗卫生事务均需公开。主要包括:
(一)有关卫生法律、法规;
(二)药品名称、规格、剂型、价格;
(三)床位、检查、诊疗方案、监测、验发证件等项目的收费标准;
(四)住院病人每天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廉洁行医的相关制度;
(六)各类检查、监测、发证等办结时间;
(七)办证对象的范围、条件、法律依据;
(八)监督监测人员的执法程序、实行处罚的依据等;
(九)文明用语、服务忌语;
(十)“三免四减半”的规定及内容;
(十一)医生的姓名、照片、科室、职称;
(十二)院长接待日、地点、联系电话;
(十三)专家姓名、职称、业务技能、门诊日程安排、挂号费标准;
(十四)举报电话号码;
(十五)医德医风、行风建设监督员姓名、职务、工作单位;
(十六)院(站、所、校)长姓名、职务、办公地点;
(十七)纪检监督、纠风办人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十八)医疗纠纷受理人姓名、办公地点、职务、联系电话;
(十九)单位平面图、内设机构;
(二十)其他需要公开的事宜。
第四条 医务公开应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信息、将公开内容装入按统一规格制作的镜框内悬挂在门诊部、住院部或办公场所,设置明显标示牌、佩戴胸卡、发放“病人须知”、制作图表、设立电子屏幕等多种形式将医务中应公开的内容公之于众,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对涉及卫生事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公开事项,必须事先通过举行听证会、座谈会、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发布公告、下发文件、开展咨询活动等各种方式向社会和群众公布。
第六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必须按照统一、规范、便民的原则,明确以下医务公开的基本程序;
1、制定方案,提出医务公开的内容、范围、项目、形式。
2、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重大事项经院(所、站、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3、组织具体实施。
第七条 医务公开应实行社会评价制度,每年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不得少于一次,对征求的意见,要及时梳理归纳,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整改。
第八条 医务公开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第九条 卫生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单位医务公开的监督检查,了解和掌握情况,定期组织检查评比,总结经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医务公开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第十条 医疗卫生单位对实行医务公开工作中发生的各类纠纷、投诉,要组织人员或指定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实行医务公开“一票否决”制。凡是医务公开工作抓得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卫生局将酌情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直至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兴国县卫生局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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